(2012)武民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冀东生与被告武安市电力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冀东生;武安市电力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417号原告冀东生。被告武安市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东生与被告武安市电力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冀东生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东生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东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