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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吝某,孟某甲,孟某乙,朱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有民。被告:孟某甲,农民。被告:孟某乙,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吝某与被告孟某甲、孟某乙、朱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吝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吝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交纳444元,由原告吝某负担。审判员  陈宏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慧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