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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李赞伟与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杨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赞伟,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杨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赞伟,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王宏,女,汉族,1948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杨瑞荣。委托代理人:吴来友,男,汉族,1961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珠海市香洲区,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负责人:雷雯。委托代理人:梁苑,男,汉族,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杨红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l1月15日,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上诉人李赞伟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杨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了(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赞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赞伟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赞伟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赞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为73元,由上诉人李赞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庆锋代理审判员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李 灵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洁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