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斯阳均与杨洪涛、王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阳均,杨洪涛,王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435号原告:斯阳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伟义、俞福庆。被告:杨洪涛。被告:王秋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斯阳均诉被告杨洪涛、王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斯阳均于2012年8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斯阳均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阳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斯阳均负担。审 判 长 姜新农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水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