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汪沦浩与王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328号原告汪沦浩。被告王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沦浩诉被告王树生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沦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沦浩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