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黄锐军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黄锐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3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锐军,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农业,现住陆丰市。2012年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智亮,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锐军犯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锐军不服,以没有参与实施抢劫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仕忠审判员 余国清审判员 许淑芬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建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