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余德伦与余德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伦,余德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余德伦,女,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余德海,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伦诉被告余德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德伦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口头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德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德伦负担。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