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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扬州伟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岱光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扬州伟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岱光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848号原告扬州伟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锡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锦斌,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洪,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泰岱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新孵化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伟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岱光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扬州伟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8元,减半收取35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受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廷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