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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096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何子有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子有,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960-2号原告:何子有,男,194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刘伟,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子有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依据原告申请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鸠民一初字第0096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所有的皖B*****号车和皖B*****号车。现被告已还清原告全部借款,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皖B*****号、皖B*****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