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4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玉清与吴智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清,吴智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4197号原告刘玉清,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委托代理人黄青尾,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被告吴智星,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399号,。负责人王银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清与被告吴智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清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良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雪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