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一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385号原告:安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厚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厚保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友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