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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385号原告:安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厚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厚保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友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