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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知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程燕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程燕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知初字第83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燕梅。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程燕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侵权,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臣代理审判员  刘 潇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