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知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程燕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程燕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知初字第83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燕梅。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程燕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侵权,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臣代理审判员 刘 潇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