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玉莲,安丘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农民,现在山东省青岛市监狱服刑。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玉莲,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7月相识,1991年7月6日生儿子张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11月26日,被告张某甲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4月19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现在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因被告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需长期服刑,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她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诉婚姻构成情况及子女生育情况属实。如果原告偿还2000年他们从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盛信用社贷的款30000元,他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7月相识,1991年7月6日生儿子张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11月26日,被告张某甲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4月19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现在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另查明,2000年被告曾从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盛信用社(现为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盛支行)借款30000元,该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2012年4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刑三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成婚,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损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2007年年4月19日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导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在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大盛支行的借款30000元,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综上,为了原、被告的婚姻前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欠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盛支行的借款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被告每人偿还50%。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振福审 判 员 于守亮审 判 员 李芝旭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