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9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威、赵惠琼与吴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威,赵惠琼,吴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936号原告吴威。原告赵惠琼。被告吴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威、赵惠琼与被告吴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威、赵惠琼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威、赵惠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威、赵惠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威、赵惠琼负担。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