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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29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威、赵惠琼与吴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威,赵惠琼,吴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936号原告吴威。原告赵惠琼。被告吴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威、赵惠琼与被告吴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威、赵惠琼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威、赵惠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威、赵惠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威、赵惠琼负担。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