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谭某甲,农民。被告谭某乙,农民。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守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甲、被告谭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甲诉称,经人介绍她与被告于2006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11日生女孩谭运如。她与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吵架。被告经常殴打她,并且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埋怨她生了女孩。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对她和孩子漠不关心,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谭某乙辩称,原告所诉婚姻构成情况和子女生育情况属实,其他不属实。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儿谭运如,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7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将女儿抚养成人,共创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而不应轻率离婚。原、被告婚后虽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对其殴打,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及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守亮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