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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三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胜东与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尚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东,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公司,赵尚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三初字第227号原告杨胜东委托代理人吴彩发、刘冬梅,均是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日,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德娟,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尚丰,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百色市靖西县安德镇发达村念达屯人,住该屯53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维新,该公司经理。原告杨胜东诉被告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公司、赵尚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胜东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胜东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3元,由原告杨胜东负担。审判员  黄建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林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