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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刑终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宇宙、赵某等聚众斗殴罪,张宇宙、赵某等开设赌场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飞,张宇宙,李乐乐,张存保,汪劭勤,张奥友,王鹏,李某甲,赵某,刘松,潘某,孟某,彭某,刘某甲,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刑终字第82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雪飞。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宇宙。因本案于2012年3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乐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2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存保。因本案于2012年2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汪劭勤。因本案于2012年2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奥友。因本案于2012年2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鹏。因本案于2012年2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2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松。因本案于2012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潘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孟某。因本案于2012年4月22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3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宇宙、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乐乐、张存保、汪劭勤、张奥友、王鹏、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雪飞、刘松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孟某、彭某、刘某甲、杨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温鹿刑初字第10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雪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开设赌场事实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张宇宙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桥上中路52弄54号开设棋牌室供他人赌博。2012年3月8日,赌场迁至桥上中路52弄2号对面一垃圾场内,并与被告人孟某合伙经营,并纠集被告人赵某、彭某、刘某甲、杨某等人为赌场服务。赌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规定赌博场次、提供赌具,抽取赢家10%头薪款牟利。其中,被告人赵某、彭某在赌场内担任理手,被告人杨某、刘某甲为赌场望风。同年3月19日18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张宇宙、赵某、彭某、刘某甲、杨某及参赌人员10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3625元、对讲机2部及扑克牌、骰子、夹子等赌具。上述事实有证人胡某、俞某、周某、李某乙、陈某、刘某乙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对讲机、赌具、夹子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罚没款专用票据、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张宇宙、孟某、赵某、彭某、刘某甲、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二、聚众斗殴事实2011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乐乐的女友“燕子”在被告人张宇宙位于鹿城区双屿街道桥上中路52弄54号的棋牌室与田宗伦(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刘松伙同田宗伦等人持刀再次到该棋牌室并与被告人张宇宙、李乐乐等人约定当晚23时许在鹿城工业区江边解决纠纷。随后,被告人张宇宙、李乐乐、张存保等人纠集被告人汪劭勤、张奥友、王鹏、王雪飞、李某甲、赵某等人,分别乘坐面包车、轿车,携带砍刀、钢管等器械前往约定地点,并在胳臂上粘贴白色面胶用于区分双方人员。当上述人员到达约定地点后,与已等候于该处的被告人刘松及田宗伦、张晓二、王晓伟(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斗殴,其中被告人李乐乐、王雪飞、汪劭勤、张奥友、王鹏、刘松分别持砍刀、钢管等器械,斗殴中造成被告人王雪飞重伤,被告人李某甲、汪劭勤轻伤的后果。上述事实有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张宇宙、李乐乐、张存保、汪劭勤、张奥友、王鹏、王雪飞、李某甲、赵某、刘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三、非法拘禁事实2012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存保因怀疑女友李某丁与被害人李建某一起,即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李乐乐、张奥友、潘某、汪劭勤、王鹏等人将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从鹿城区双屿街道嘉信宾馆618房间带至金堡山上,又以曾帮李某丁归还赌债为由从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处索要人民币4200元,并强迫被害人李某丙以轿车、身份证为抵押写下人民币12000元的欠条。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等释放了被害人李某丙。期间,被告人张存保对李某丁进行殴打,被告人潘某、张奥友、汪劭勤、王鹏对被害人李某丙进行殴打,被告人李乐乐还持械砍伤被害人李某丙肩部。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的伤势被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丁、李某丙的陈述,证人王某、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视频监控记录,被告人李乐乐、张存保、汪劭勤、张奥友、王鹏、李某甲、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乐乐、张存保、汪劭勤、张奥友、王鹏、李某甲、潘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2年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宇宙、赵某、彭某、刘某甲、杨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同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松于同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雪飞于同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孟某于同年4月22日向阜阳市公安局马寨派出所自动投案。涉及本案的其他证据还有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宇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乐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被告人张存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汪劭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被告人张奥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王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告人王雪飞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松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彭某、刘某甲、杨某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对讲机二只、刀八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王雪飞上诉称,其只是前往劝架,到现场斗殴已结束,没有参与斗殴,后在回来的路上与对方相遇时,对方拿刀砍他,其被迫才从地上捡起一把刀自卫,期间其还被砍成重伤,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王雪飞关于其只是前往劝架,到现场斗殴已结束,没有参与斗殴等诉称理由,经查,上诉人王雪飞关于其是前往劝架的诉称理由无相应证据印证,且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王雪飞受他人纠集到现场参与斗殴的事实,因此,王雪飞的以上诉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雪飞和原审被告人张宇宙、李乐乐、张存保、汪劭勤、张奥友、王鹏、李某甲、赵某、刘松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李乐乐、张存保、汪劭勤、张奥友、王鹏、李某甲、潘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殴打情节;原审被告人张宇宙、孟某开设赌场,原审被告人赵某、彭某、刘某甲、杨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张宇宙、李乐乐、张存保、汪劭勤、张奥友、王鹏、李某甲、赵某均应数罪并罚。在聚众斗殴中,张宇宙、李乐乐系首要分子且持械、汪劭勤、张奥友、王鹏、王雪飞、刘松系积极参加者且持械,原审被告人张存保、李某甲、赵某系积极参加者。李乐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孟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赵某、彭某、刘某甲、杨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犯该罪从轻处罚。上诉人王雪飞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予以改判的诉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欣俊审判员  周永富审判员  李 佩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