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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执民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任广涛与梁世、田洪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广涛,梁世,田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甬执民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任广涛。被执行人:梁世。被执行人:田洪华。任广涛与梁世男、田洪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浙甬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梁世男、田洪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家庭状况进行调查,但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浙甬执民字第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  京  波审判员 严  建  雄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修礼(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