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霍瑞志诉陵县金鼎风电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瑞志,陵县金鼎风电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929号原告:霍瑞志,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鑫家园小区。身份证号:3714271983********。被告:陵县金鼎风电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武佑街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尹国松,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2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