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霍瑞志诉陵县金鼎风电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瑞志,陵县金鼎风电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929号原告:霍瑞志,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鑫家园小区。身份证号:3714271983********。被告:陵县金鼎风电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武佑街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尹国松,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2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