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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72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