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72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