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景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强与朱石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王强,农民。被告朱石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员高嘉琦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