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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初字第08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荣周某,冉易兴冉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8541号原告周小荣周某,女,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双峰山路2号云满庭C区*栋****号,身份证号:5102211972********。被告冉易兴冉某,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号***#,身份证号:5102241969********。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荣周某诉被告冉易兴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管辖权异议案件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泽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建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