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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连建民与蒋益海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建民,蒋益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614号原告连建民。被告蒋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建民诉被告蒋益海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建民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6882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原告名下的冀F号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连建民申请财产保全,其担保财产应予先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连建民名下冀F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杏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