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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忠孝与被告杨士凤、葛鹏、葛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孝,杨士凤,葛鹏,葛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吴忠孝。被告杨士凤。被告葛鹏。被告葛远。原告吴忠孝与被告杨士凤、葛鹏、葛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忠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忠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额退付。审 判 长  缪永祝审 判 员  敬雪峰代理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敬向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