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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王兰云与合肥永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肥东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兰云;合肥永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肥东县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51号原告:王兰云,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合肥永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庐东大厦。法定代表人:詹永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法定代表人:路军,县长。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菊,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兰云与被告合肥永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肥东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兰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为133元,由原告王兰云负担。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张跃文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