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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高仁章与沈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仁章;沈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871号原告高仁章。被告沈陆明。原告高仁章诉被告沈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金金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仁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陆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高仁章诉称:自2008年起至2010年8月止,原、被告之间存在伞面布业务往来。因被告是新开厂,资金一时周转不灵,故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被告欠下部分货款。2010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价款114800元。后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14800元。原告高仁章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148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明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原告已就该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作出保证,故予以确认。被告沈陆明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以上所采纳的证据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曾存在雨伞布料买卖往来。2010年10月2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14800元。因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购买雨伞布料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明确。被告作为债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148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行使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陆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仁章价款114800元。如沈陆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由沈陆明负担。此款高仁章同意沈陆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萧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