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华澳加钉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华澳加钉业有限公司,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9-3核稿人稿仵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9-3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3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3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澳加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吴志威。诉讼代理人:李忠,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谢志贤。本院在审理佛山市南海区华澳加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澳加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澳加钉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童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