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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赵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8-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新赵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成晓鹏,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 被告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春龙,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544元。 审判员 田 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