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赵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8-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新赵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成晓鹏,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 被告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春龙,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544元。 审判员 田 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