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邵东民与侯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民,侯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邵东民,农民,被告侯海,农民。原告邵东民与被告侯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学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东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东民诉称,被告侯海从我处租赁模板,共欠租金11500元,经我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被告侯海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12月被告侯海从原告邵东民处租赁模板,租金每天每块0.08元,总价款为115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2年1月21日出具欠据。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的设备租金已为原告出具欠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租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邵东民租金11500元。案件受理费44元,由被告侯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学恩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