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牛媛媛与李卫东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媛媛,李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887号申请执行人牛媛媛,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卫东,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李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卫东银行存款2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打印人:王强校对人:刘瑜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