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戴建业与徐金平、吴叔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徐某某,吴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89号原告:戴某某。男,1947年8月20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跃,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景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吴某某,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吴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吴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计349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沙婷婷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