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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3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赵正治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正治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407号罪犯赵正治,于浙江省临海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了(2009)甬海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正治犯抢劫罪,判处��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犯赵正治不服,提起上诉。案件审理期间,该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了(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赵正治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8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正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正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1年获监狱年度优秀学员、优秀报道员、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正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正治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曾娇艳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