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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南塘民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罗国寿与邓小毛、熊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寿,邓小毛,熊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南塘民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罗国寿,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邓小毛,男,汉族,1958年12月30日出生,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熊春梅,女,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07)南塘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邓小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小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小毛及其配偶熊春梅银行存款8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小毛及其配偶熊春梅各种收入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