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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176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银行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陶宝华代理审判员  吴玉锋人民陪审员  戴仁道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