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176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银行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陶宝华代理审判员 吴玉锋人民陪审员 戴仁道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