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2-817发还裁定苏丽霞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丽霞,苏孝理,段消气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人:张国刚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8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丽霞,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黄山乡辛寨村人,农民,现住辛寨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孝理,男,194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黄山乡辛寨村人,长钢退休工人,现住辛寨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消气,女,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黄山乡辛寨村人,农民,现住辛寨村。上诉苏丽霞因监护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2)壶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丽霞、被上诉人苏孝理、被上诉人段消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2)壶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贾治中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秦 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君发还提纲壶关县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苏丽霞与苏孝理、段消气监护权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请考虑以下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本案案由为监护权纠纷,苏丽霞作为苏杭、苏敏敏的母亲,对两子女具有法定的监护权。你院依据苏杭长期随其爷爷苏孝理、奶奶段消气生活,并愿意继续随其生活的事实判决苏杭随苏孝理、段消气生活,并由苏丽霞支付抚养费,是适用离婚纠纷对子女抚养的处理办法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而本案应为确权之诉,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苏丽霞的诉请作出确认与否的判决。在判决用语上应使用“监护权”术语,不应使用“随谁生活”或者“由谁抚养”字眼。请重审时依照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对监护权归属予以明确处理。另,本案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且双方矛盾根源在于孩子户口登记卡的给付问题,请你院在重审时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妥善处理为宜。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