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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诺兴网络系统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诺兴网络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互联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信诺兴网络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产业园×区××路××大楼×栋××室。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信诺兴网络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互联网吧,住所地××省××市××区××路××新居××栋×层。代表人窦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邢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市××区××海滨××4F,身份证号码×××0052,系该司员工。上上诉人深圳市信诺兴网络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兴公司)、深圳市信诺兴网络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互联网吧(以下简称互联网吧)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成功公司提交的电影《叶问》的正版光盘外包装及影片片头均显示“×××传媒有限公司、××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导演叶某”,主演包括“甄某、熊某、任某、池某、林某、樊某”,片尾显示“×××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电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影出品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注册编号:3770)显示,×××传媒有限公司、××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系电影《叶问》的出品公司,该片于2008年9月在香港完成,于2008年12月首次在中国戏院公映。该片的版权人为××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发行公司为×××传媒有限公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08年11月24日颁发电影《叶问》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8)第116号),该许可证注明出品单位为×××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香港);摄制单位为×××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香港)、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电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11月18日,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电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电影《叶问》的所有版权的发行权利、转授权利、维权权利永久性独家授予×××传媒有限公司,上述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播放权、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电视、IPTV、手机权利等。2009年11月27日,××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通过以下决议:××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为电影《叶问》的联合出品方,也是该片唯一及永久的版权及一切知识产权的持有人。该公司委托×××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于授权期限内独占性即独家拥有该片全部版权的发行权限及转授权限,上述权限包括该影片“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国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媒体之播放权(包括但不限于V0D点播、在线播映、下载服务等方式)等在内,授权期限自电影院全国公映第一天起计30年,同时确认×××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该影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享有赔偿权益,确认此委托事宜无转委托权,委托事宜自本决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事宜完成为止。2011年4月6日,该公司全体董事再次通过以下决议:前述决议中“此委托事宜无转委托权”系指该公司无权再将该决议中载明的、已委托给×××传媒有限公司的相关权利再委托给第三方,确认×××传媒有限公司自影片《叶问》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全国电影院公映后第一天起计30年内已独占性及独家拥有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利。2011年4月6日,××电影出品有限公司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下列决议:该公司曾于2008年初获××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委托拍摄电影片《叶问》,成为联合拍摄方之一,该公司声明其只对该片享有署名权,再无其他相关权益,该片的任何版权使用、许可、授权、转让及其他此类法律文件,都属××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全权拥有。二、2008年11月18日,×××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该片全部版权的发行权限及转授权限,具体包括该影片“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国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媒体之播放权(包括但不限于V0D点播、在线播映、下载服务等方式)等权限在内,授权期限自电影院全国公映第一天起计30年;同时确认北京××国际娱乐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该影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享有赔偿权益。2008年11月19日,北京××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广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该片音像制品的制作、发行及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发行权利、转授权利,具体包括该影片“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国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媒体之播放权(除M0VMAL网络平台以外的V0D点播、在线播映、下载服务等方式)等权限在内,授权期限自电影院全国公映第一天起后计5年;同时确认广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该影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享有赔偿权益。2008年11月27日,广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将其拥有的影片《叶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点播、网络直播、下载、IPTV、NV0D、广域网传播、局域网传播、有线网络传播、无线网络传播等,但不包括M0VMAL网络平台)、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予成功公司,授权期限为五年,自该电影在电影院全国公映(即2008年12月12日)后的第一天起至2014年1月15日。三、2010年4月16日,成功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4月18日,该公证处公证员董某、工作人员莫某及成功公司委托代理人龚某来到位于××市××区××路××新居××栋×楼的“互联网吧”,在公证人员监督下,龚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网吧的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一张,随机选取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插入上述上网卡,登录该计算机并关闭该计算机显卡的硬件加速设置;2、对桌面进行截屏,然后在桌面新建一个w0rd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0rd文档中;3、双击桌面上“互联网吧影视平台”,进入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0rd文档中;4、在该页面中查找到电影《叶问》,打开对应视频文件播放该电影,播放过程中,拖动播放器中的控制按钮以快速播放;在上述查找、播放过程中,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w0rd文档中。操作完毕后,由龚某将全部w0rd文档保存至公证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保存完毕后,龚某拔出上网卡并将U盘及上网卡交公证员收存。取证完毕后,龚某对该网吧拍得照片二张。取证活动结束后,公证员将上述U盘中的w0rd文档拷贝至公证员电脑中,并将其刻录制成光盘并封存。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据此于2010年8月5日出具了(2010)深证字第112318号公证书。互联网吧和信诺兴公司于庭审时确认该公证书指向的网吧为互联网吧所经营。当庭打开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标题为“新建Micr0s0ftW0rd文档”的文件,播放页面网址显示为http://192.168.1.254,页面上显示有“互联网吧电影服务器”字样,查找到电影《叶问》后的页面显示该片主演为“甄某、任某、池某、林某”等;播放被控侵权电影时系采用拖放的方式,观看了该电影从开始至结束的部分片段,播放时长大约为100余分钟,播放时片头显示“×××传媒有限公司、××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导演为“叶某”,影片名称为“叶问”,字幕为简体中文,片尾显示“×××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电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影出品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经当庭比对成功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影《叶问》与公证书所附光盘文件中的电影《叶问》截屏,虽然后者系被控侵权电影的画面截屏,但根据播放软件显示的影片时间,可反映该电影内容是完整的。两者电影名称一致,出品及摄制单位一致,导演及主演一致,截取片段的内容亦一致,可以认定两者的一致性。另查,互联网吧于2002年3月27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系信诺兴公司下属已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又,成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公证费、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以上事实,有(2010)深证字第112318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盘、授权书、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及附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叶问》正版光盘以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证人一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证人一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案件中,成功公司提交的电影《叶问》的正版光盘影片片头及光盘外包装均显示出品单位为×××传媒有限公司、××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综合考虑该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以及××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作出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可以认定×××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涉案电影《叶问》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版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传媒有限公司将涉案电影《叶问》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版本在中国××信××网××权××家××权给北京××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再将上述权利独家授权给广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再将上述权利独家授权给成功公司。因此,原审法院确认成功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叶问》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版本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电影的播放页面的网址为局域网地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电影系在互联网吧内部局域网内播放。互联网吧未经成功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的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叶问》的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成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成功公司诉请互联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成功公司诉请信诺兴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因信诺兴公司并非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原审法院对成功公司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成功公司不能提供其因互联网吧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互联网吧违法所得的证据,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上映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成功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互联网吧赔偿成功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成功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互联网吧系信诺兴公司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互联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信诺兴公司应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互联网吧立即停止侵犯成功公司对电影《叶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互联网吧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功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三、互联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信诺兴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成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成功公司预交),由互联网吧负担,信诺兴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上诉人信诺兴公司和互联网吧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l)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成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事实和理由为:一、成功公司提交之证据(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4165号、(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4166号、(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758号、(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757号、(2010)浙甬天证民字笫482号公证书系违法作出,内中文件无原件核对,上述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成功公司拥有电影《叶问》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依据。1.依照《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三十条“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一有关单位、个人核实证人一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证人一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证人一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证人一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证人一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证人一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证人一盖章”。该公证书属于复印材料、证明原件的情形,复印的材料上应当有原件所有人的签名证人一盖章。但是该公证书没有原件所有人的签名证人一盖章,明显违反公证程序规则.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之公证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上述公证书中复印件,在本案中,不能作为认定成功公司拥有电影《叶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才可以不出示原件:一是出示原件确有困难并经过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的;另一是原件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本案中,不存在第一种情况。针对第二种情况,成功公司没有说明原件已灭失,所以也不存在该情形。只有原件已不存在,成功公司提交相关公证书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才符合第二种情况,才能免除出示原件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在本案中,上述公证书即便没有暇疵,也只能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种情形下使用。二、成功公司指控信诺兴公司和互联网吧侵犯《叶问》之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不足。1.成功公司用以证明侵权的主要证据是(2010)深证字第112318号公证书系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取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照《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结合第五十三条“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证人一盖章”。二人指的就是两名公证员,而不是其他人员。据此,成功公司提交的112318号公证书是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并不具有公证效力。2.成功公司提交的公证光盘,没有在举证期限内,违反举证规则,不能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另即便该光盘能作为有效证据,根据光盘内容,播放《叶问》电影时,没有显示播放地址,这表明影片的来源事实不清。如果只是提供链接,链接提供者只要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断开链接就行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假设112318号公证书合法有效,也不能直接证明侵权事实。(1)公证书所涉及的证据属于电子数据,公证员并非获得国家认可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其不能保证电子数据采集过程的安全性,也不能保证采集到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2)公证书本身没有说明在网吧现场播放的《叶问》就是成功公司拥有权利的电影,只是证明光盘中的视频文件为操作人员现场使用截屏复制功能复制文件。(3)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其采集和制作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收集,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有破坏性(破坏原有数据存储载体或数码排列顺序和方式)采集和安全性采集(不破坏原有数据存储载体或数码排列顺序和方式)两种方式。电子证据的采集制作,直接关系到证据客观性,在目前没有严格的电子证据采集规范前提下,只有安全性采集,才能保障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本案中的安全性采集就是查封扣押涉嫌储存电影《叶问》的电脑主机。(4)成功公司保全电子证据是通过“截屏”进行复制、粘贴。那么这个“截屏”复制、粘贴功能是否经过鉴定和充分测试(5)本案中,现场播放的《叶问》是存储在网吧电脑上的还是存放在网站的,网吧只是提供一个链接而已如果存放在网吧电脑上,是存放在服务器上呢还是直接用上网的电脑上呢公证时所用的电脑等设备在公证之前均不为公证人员控制,且公证书对于当时电脑与互联网的连接状态、电脑和刻录光盘的清洁性等检查情况均未作记载。因此,该公证书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尚不足以证明该电影存放于网吧电脑之中,即不足以证明互联网吧在其网吧计算机上提供过涉案电影的播放服务,原审判决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被上诉人成功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较低,但我方没有提起上诉,请求法院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信诺兴公司和互联网吧称成功公司在本案的多份诉讼材料中的公章不一致,认为其诉讼主体资格存疑,并向法庭提交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49-753号民事裁定书。在该份裁定书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成功公司提交的多份诉讼材料中的公章不一致,无法核实三个公章的真伪,其起诉的真实性存疑为由,认定成功公司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驳回其起诉。成功公司当庭向法院提交了(2011)浙甬天证民字第669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因本公司在深圳两级法院维权案件数量较多,跨度较长,所需盖章资料众多,而在2011年10月9日之前,本公司公章不慎遗失,在上述法院案件中本公司分别使用了三枚公章印模,造成维权资料在使用过程中同时出现几种不同公章的版本,维权资料中的几种公章都是本公司出具的,均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该公证书内附有加盖了成功公司三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成功公司现在使用的公章印模的刻章备案卡。成功公司承认信诺兴公司和互联网吧提交的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并确认该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但称已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均已受理。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成功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二、成功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影《叶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信诺兴公司和互联网吧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一、关于成功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成功公司已对其加盖三枚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追认,加盖有三枚公章的诉讼资料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起诉的真实性得以证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适格的诉讼主体。二、关于成功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成功公司在原审提交的(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4165—4166号、(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757—758号、(2010)浙甬天证民字第482号公证书原件经当庭核对无误,且信诺兴公司和互联网吧对该五份公证书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故该五份公证书的复印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该五份公证书完整的证明了成功公司获得涉案电影《叶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程。信诺兴公司和互联网吧虽然认为上述五份公证书违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关于该五份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成功公司拥有电影《叶问》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的上诉意见,亦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信诺兴公司和互联网吧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成功公司委托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根据(2010)深证字第112318号公证书的记载,在该公证处公证员董某、工作人员莫某二人的共同监督下,成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某在互联网吧内的一台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操作,符合公证程序规定;在公证过程中,对电影《叶问》仅采取查找、播放、截屏、保存的手段,未采取改变、破坏该电影原有电子数据、数据排列顺序等技术方法,保证了对该电影截屏取证的真实性;信诺兴公司和互联网吧在一审庭审中提交所附光盘并当场播放,系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且光盘播放的电影《叶问》截屏与成功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叶问》的电影名称、出品单位、主演人员、截屏内容均一致,足以证明两者系同一部电影;被控侵权电影的播放页面的网址为http://192.×××.1.254,系局域网地址,信诺兴公司和互联网吧虽认为涉案电影《叶问》没有存放在网吧电脑之中,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认为涉案电影《叶问》在互联网吧内部局域网内播放。因此,(2010)深证字第112318号公证书足以证实信诺兴公司和互联网吧未经成功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的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电影《叶问》的播放行为,侵害了成功公司对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诺兴公司和互联网吧关于成功公司指控其侵犯《叶问》之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信诺兴公司和互联网吧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上诉费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信诺兴网络系统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诺兴网络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互联网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洋(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