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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陈群娣、陈志久等与陈考机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娣,陈志久,陈考机,陈树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88号原告陈群娣,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陈志久,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巫定前,男,汉族,住英德市。被告陈考机,男,63岁,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陈树清,男,52岁,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群娣、陈志久诉被告陈考机、陈树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群娣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群娣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