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一法民五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鹏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鑫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一法民五初字第932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刘蔓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本全,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美华,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鑫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振兴路78号。法定代表人:曾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鑫鹏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鑫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鑫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敬萍代理审判员 :吴学知人民陪审员 :叶国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