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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胡某某,男,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婧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