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峰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胡某某,男,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婧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