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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范瑞军与范怡然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瑞军,范怡然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范瑞军,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开滦吕家坨矿营运科工人。被告范怡然,女,199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玉清,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瑞军与被告范怡然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瑞军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瑞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范瑞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