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范瑞军与范怡然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瑞军,范怡然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范瑞军,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开滦吕家坨矿营运科工人。被告范怡然,女,199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玉清,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瑞军与被告范怡然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瑞军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瑞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范瑞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