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巢民一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薛XX与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巢民一初字第1822号原告薛XX,男。被告郭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XX承担。审 判 员 张世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