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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巢民一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薛XX与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巢民一初字第1822号原告薛XX,男。被告郭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XX承担。审 判 员  张世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