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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邮政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邮政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军,CEO。委托代理人郑龙,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国,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邮政局,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郑森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邮政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丹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