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康清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康清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芦溪路**号。法定代表人:曾永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德全,四川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清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清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章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