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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纪乾与张新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乾,张新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李纪乾。被执行人张新和。李纪乾与张新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民再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纪乾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新和名下银行存款8364.88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