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侯民初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345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徐雅泉,成都市武侯区亚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军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和委托代理人徐雅泉、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5日生育一女李语萱。现原被告双方确已无法共同生活,已分居,原告陈某遂诉至法院,诉请:1、离婚;2、婚生女李语萱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负担一半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2007年4月认识后恋爱,200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5日生育一女李语萱。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被告否认,原告又未举出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军良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应 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