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吕利果与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利果,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吕利果。被执行人��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金宗朝。吕利果与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利果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32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