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云侠与马思谦、杨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侠,马思谦,杨华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2178号原告:张云侠,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思谦,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华华,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侠诉被告马思谦、杨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侠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云侠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