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三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琪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琪,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412号原告张某琪,女。法定代理人徐某雨(系原告母亲),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琪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琪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某琪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