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法定代表人:王纪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王磊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长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0日在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92元,减半收取11146元,由原告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建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