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轶磊与杨弘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轶磊,杨弘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76号原告刘轶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杨弘禹,住址江苏省如东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刘轶磊诉被告杨弘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